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1号
时间:2018-06-04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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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31号
发布日期2018年4月25日
实施日期2018年6月1日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3年第29号公告,不再开展企业存单。对已开展企业存单的在保存期内的单证由企业按照2014年92号公告继续做好保管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8年4月25日(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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