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拟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网站获悉,商务部研究起草了《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指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时,应同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同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可在办理备案手续前,就设立及变更事项是否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向备案机构进行咨询。”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时,应同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同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三款:“备案机构取得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的备案信息后,应同时告知投资者,并开始办理备案手续。”
三、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删除第二款中的“登记前或”。
四、删除第八条第一款中的“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并将该款第(三)项中的“或全体发起人”修改为“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删除第九条。
六、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后,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修改为“备案机构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信息后,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将第二款最后一句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于5个工作日内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向备案机构另行提出备案申请。”
七、删除第十三条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
此外,对相关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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